(2016)粤5103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杨少丽与林盛华、杨悦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丽,林盛华,杨悦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3民初1103号原告:杨少丽,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奕盛,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文,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盛华,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杨悦群,女,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原告杨少丽与被告林盛华、杨悦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杨少丽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少丽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68元和保全费人民币2270元,由原告杨少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银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