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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黄永能强奸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永能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170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永能,男,1956年8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永能犯强奸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沪0120刑初117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黄永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黄永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永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永能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永能撤回上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刑初11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星代理审判员 陈 兵审 判 员 王晓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苒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