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与马林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马林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283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中坝电信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艾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芬,女,1985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该公司员工。被告:马林明,男,1944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诉被告马林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