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执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建江与杜殿昌、刘先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江,杜殿昌,刘先荣,杜德君,杜顺,潍坊市裕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16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江,居民。被执行人杜殿昌,居民。被执行人刘先荣,居民。被执行人杜德君,居民。被执行人杜顺,1963年5月7日,居民。被执行人潍坊市裕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夏庄镇沙窝村前大寨路东。法定代表人杜殿昌,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建江与杜殿昌、刘先荣、杜德军、杜顺、潍坊市裕源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