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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海林镇新民村委员会不服被告海林市水务局、海林市河道管理站采砂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林市海林镇新民村民委员会,海林市水务局,海林市河道管理站,郭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083行初13号原告:海林市海林镇新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于殿成,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恩嵊,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海林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海林市水务局,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解建学,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林市河道管理站,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宋成文,该站站长。第三人:郭文亮,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霞,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海林市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林市海林镇新民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海林市水务局、海林市河道管理站准予河道采砂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是对己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林市海林镇新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隋晓波代理审判员  刘宇光人民陪审员  吴万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穆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