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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民初2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广、刘铁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广,刘铁平,龙轩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4民初2155号之一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208号。法定代表人许光,该行董事长。被告刘文广,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刘铁平,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系被告刘文广之妻。被告龙轩花,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文广、刘铁平、龙轩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当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共计1300元,由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芝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瑄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