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雷英与李雪刚、黄山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英,李雪刚,黄山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02民初2615号原告雷英,女,汉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晓霞,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雪平,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刚,男,汉族,1977年7月12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住眉山市东坡区。被告黄山梅,女,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住眉山市东坡区。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雷英诉被告李雪刚、黄山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雷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对被告李雪刚所有的位于东坡区×住房一套(档案保管号:×)的处分权予以冻结。原告雷英的委托代理人李��霞、杜雪平、被告李雪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山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英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从2011年起原告陆续向二被告供应黄豆,被告一直未付款。2016年2月6日双方进行了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230000元,故被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雷英(×)现金贰拾叁万元正欠款人李雪刚身份证号(×)2016年2月6日”。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催告被告还款,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雪刚、黄山梅立即支付欠款230000元。被告李雪刚辩称,该笔欠款由三部分组成:合伙退伙资金、供应黄豆欠款、借款3万元。供应黄豆的钱、退伙资金都是没有经过结算的。当时是为了向原告借款3万元,才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黄山梅未到庭,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雪刚经营豆制品生意。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黄豆,2016年2月6日被告李雪刚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雷英(×)现金贰拾叁万元正(230000.00元)。欠款人:李雪刚。身份证:×。”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还款。庭审中被告提出该欠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结算过,且向原告出具过另一张欠条,载明的内容为该款三年内付清,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雷英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当时只是口头约定三年,但被告不讲诚信,欺骗原告,一直未支付过欠款,现不同意被告三年内付清。被告没有出具书面的还款承诺书,欠条是经双方结算后形成的,是由三部分组成,但主要是被告购买黄豆的欠款。以上事实有身份信息、欠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结算后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虽被告辩称没有经过结算,欠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向法庭举证予以证实,本院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虽该欠条包含了合伙投资款及借款,但双方已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23万元,有欠条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同意欠款在三年内付清的意见,经查,原告认可曾口头答应被告三年内付清,但被告未出具出面的还款计划,且被告不讲诚信,现不同意被告三年内付清,故本院对被告的此辩解意见不予支持。被告李雪刚与被告黄山梅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黄山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应当承担不到庭的不利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雪刚、黄山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雷英欠款23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375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李雪刚、黄山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艳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