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9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吴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重庆市万州区某某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9543号原告:曹某某,汉族。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中宇被告:吴某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某某有限公司、被告吴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雪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斯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