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公路管理站与被告陈凤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公路管理站,陈凤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2152号原告:平泉县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东方街。法定代表人:吴殿军,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宝力,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凤新,男,1976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平泉县平泉镇榆洲中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平泉县公路管理站原小寺沟道班。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臻,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平泉县公路管理站与被告陈凤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平泉县公路管理站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泉县公路管理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剑审 判 员 王兰婷代理审判员 李青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跃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