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581刑初41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9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腾冲市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暂居其家中。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以腾检刑诉〔2016〕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MG73**的小型面包车载被害人李某某、李某乙、董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钏某某、李某丙,沿猴滇线由猴桥镇往滇滩镇方向行驶。当日22时05分,车辆行驶至猴滇线K15+860M处时,因被告人徐某某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失控驶出路面侧翻,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徐某某、被害人李某乙、董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钏某某、李某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李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董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钏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该事故经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调查,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李某乙、董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钏某某、李某丙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无异议,且有:1、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的户口证明,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调解协议书、腾公交返字【2016】第2016031014号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被告人徐某某提供的驾驶证、行驶证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谅解书(由被害人李某某家属出具),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李某某死亡证明,云南省腾冲市固东镇和平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证人郑兴付、张凤荣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董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钏某某、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5、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的公(交)现检字〔2016〕13号现场检测报告书,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腾公(交)尸检2016-017号尸体检验报告,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的云永司鉴【2016】(毒)鉴字第100920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云永司鉴(2016)车技鉴字第100388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16)车速鉴字第100237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16)临鉴字第101852号、101853号、101854号、101856号、101857号、101858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腾公交认字【2016】第0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云南省腾冲市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五人轻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被告人徐某某当场承认肇事车辆由其驾驶,被传唤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死者)家属及被害人李某乙、董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钏某某、李某丙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提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经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徐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周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