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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晔诉被告王世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晔,王世刚,敦化市江南镇江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900号原告:王晔,住敦化市。被告:王世刚,住敦化市。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江沿村村民委员会。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晔诉被告王世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晔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晔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凤梦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