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晔诉被告王世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晔,王世刚,敦化市江南镇江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900号原告:王晔,住敦化市。被告:王世刚,住敦化市。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江沿村村民委员会。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晔诉被告王世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晔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晔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凤梦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