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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丰县顺达航运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华乐合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县顺达航运有限公司,连云港华乐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2448号原告:丰县顺达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大沙镇果都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香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正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永奎,该公司丰顺航拖869#轮队队长。被告:连云港华乐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祥和路服务中心综合楼105室。法定代表人陆大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成柱、李秋艳,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县顺达航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华乐合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丰县顺达航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