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28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叶长华与长阳田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长华,长阳田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叶长华,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长阳田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清江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691795948U。法定代表人田艳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亚辉,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长华与被执行人长阳田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鄂0528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长阳田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叶长华货款287710元;承担诉讼费2914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28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斌审判员 刘志群审判员 田礼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芳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