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民终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许红梅与陈宝同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红梅,陈宝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209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许红梅,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谢树杰,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宝同,住安徽省颍上县。上诉人许红梅因与被上诉人陈宝同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颍民一初字第04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许红梅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许红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红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许红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贞审 判 员 许敏灵代理审判员 刘威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庆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