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刘广清与宋文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清,宋文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206号原告刘广清。委托代理人冯国昌,现住白城市。被告宋文涛,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清诉被告宋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清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