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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民初44号原告:深圳市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黄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强,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柏年,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原告深圳市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钢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深圳市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6月1日签订的《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销售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钢铁货款14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2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螺纹钢共8658.008吨,合同总金额2000万元(实际交货数量和在交价格按交货时的实际数量和价格核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于2015年6月8日向被告预支了货款合计14250000元,但被告收到原告预付款项后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钢材。截止起诉之日,被告逾期交付钢材已超过一年之久。原告认为,被告收到预付款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足量向原告交付钢材,被告逾期不交货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行为已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6月30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写明,受理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对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现代钢铁公司的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告向我院提起诉讼,故对现代钢铁公司的诉讼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谭贵林审判员  魏玉国审判员  崔巍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一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