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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2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赵佩礼与潘丽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佩礼,潘丽芬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2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赵佩礼,曾用名赵金城。委托代理人冯文龙,山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潘丽芬。原告赵佩礼与被告潘丽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佩礼委托代理人冯文龙、被告潘丽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过程中被告潘丽芬与原告自行协商,就双方的纠纷自行和解。2016年10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丽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佩礼的撤诉申请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佩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佩礼负担。审 判 长  李 彬人民陪审员  马兴录人民陪审员  田新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