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6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姚永南与付开平、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永南,付开平,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民初6996号原告:姚永南。委托代理人:姚锦。被告:付开平。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望海路***号龙泉花园东苑*号**号商铺。原告姚永南诉被告付开平、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诚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永南的委托代理人姚锦,被告付开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泰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永南起诉称:2016年5月23日17时30分许,付开平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桐乡市新羔线0K+600M地方右转弯时,与直行的由蒋建方驾驶的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后蒋建方驾驶的号轻型普通货车失控,又与对向直行的姚锦驾驶的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姚锦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付开平负事故全部责任、余人无责任。起诉要求:1、原告损失合计33000元,判令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予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付开平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付开平未发表答辩意见。被告诚泰保险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5月23日17时30分许,付开平驾驶号小型轿车途经桐乡市新羔线0K+600M地方右转弯时,与直行的由蒋建方驾驶的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后号车失控,又与对向直行的由姚锦驾驶的号轿车发生碰撞,后号车、号车又分别于停在路外的号车及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姚锦受伤、五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付开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人无责任。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险于诚泰保险公司。号轿车登记所有人为姚永南,姚永南支付车辆修理费33000元。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修理费发票等证实。本院据上述事实确认原告姚永南损失车辆修理费3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诚泰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付开平驾驶的号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于诚泰保险公司,故诚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自愿放弃两无责方保险公司200元的赔偿责任,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确定由被告诚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姚永南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0800元,合计328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永南32800元;二、准许原告姚永南放弃200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付开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惠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