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郑光辉与农安县众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华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辉,农安县众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华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22民初2583号原告:郑光辉,男,1980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农安县众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农安县。负责人:于晓新,经理,(缺席)被告:吉林省华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闻永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金,吉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光辉与被告农安县众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公司)、吉林省华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光辉、被告吉林省华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农安县众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光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华业公司办理购买车辆的合格证及购车发票。事实及理由:被告众源公司代理销售被告华业公司的汽车,2016年1月5日,通过众源公司从被告华业公司购买三菱劲炫汽车一台,因被告众源公司收取了原告的购车款98500元,当时未给原告开具车辆合格证和发货票,众源公司销售人员说:他们是给长春华业公司卖车,合格证和发货票都得第二天去长春华业公司开具。因众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邢志涛于2016年1月5日晚因故死亡,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该车合格证和发票,二被告相互推脱。华业公司辩称,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华业公司没有收到原告给付的购车款,不应承担返还责任。二、原告与华业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因本案众源公司没有到庭,无法查明其真实性,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三、众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对自己的经营行为对外应当独自承担责任。四、华业公司与众源公司在2016年没有任何关系,双方没有续签任何经销协议,众源公司在没有得到我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2015年的车辆擅自处分,其实施的行为应由众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众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递交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郑光辉提供的证据:1、购买车收据;2、证人王某1的证言;3、证人崔某的证言;4、证人张某的证言;5、证人王某2的证言;众源公司未出庭质证,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虽然华业公司对上述证据都有异议,但承认诉争车辆是华业公司出售的,根据二被告的销售方式及原告提供的5份证据,可以证明郑光辉已交付给众源公司购车款98,500.00元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众源公司系华业公司的二级经销商,专营三菱牌汽车等销售业务。个人若购买三菱牌汽车,须与众源公司签订合同交款购买,由众源公司到华业公司处提车。2016年1月5日,郑光辉在众源公司购买华业公司销售的三菱汽车一台,车辆总价款为98,500.00元,当天郑光辉将购车款98,500.00元交给了众源公司收银员李小影,李小影给开具了临时收据。众源公司到华业公司将车辆取回后交付给郑光辉。2016年1月5日晚,众源公司负责人邢志涛因意外事故去世,致郑光辉至今未得到购车正式发票及合格证。本院认为,郑光辉与众源公司之间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众源公司是华业公司的经销商,众源公司的代理行为实际是华业公司实施的买卖行为,均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华业公司应当负责给郑光辉办理所购车辆的正式发票和合格证;众源公司代华业公司售车,不具备开具正式发票和合格证的资质,故郑光辉对众源公司主张权利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郑光辉要求华业公司负责办理所购车辆的正式发票和合格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省华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为原告郑光辉办理购车正式发票和合格证。二、驳回原告郑光辉对被告农安县众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2.50元由被告吉林省华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凯审 判 员 崔永富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