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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祁XX诉被告刘娟、李兆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XX,刘X,李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655号原告祁XX,女。被告刘X(刘XX),女。被告李XX,女。原告祁XX诉被告刘娟、李兆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祁XX承担。审 判 长  戴景民审 判 员  程伟利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利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