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5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程少华与周儒,张和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少华,周儒,张和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5157号原告:程少华,男性,汉族,1958年0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强,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儒,女性,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张和山,男性,汉族,1968年0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少华诉被告周儒、张和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少华经本院告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