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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1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与顾建兵、郭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顾建兵,郭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1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1450号。负责人:朱建原,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宁,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建兵,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郭益芳,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执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与被告顾建兵、郭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在社会保险机构的收入情况、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及余额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甪直镇鸣市路6号224室、甪直镇黄娄花园10幢405室房屋两套,上述房屋均存在抵押,本案轮候查封,现不宜处理。被执行人顾建兵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本案轮候查封,且该车去向不明,现不宜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269401.43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顾建兵、郭益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房产及去向不明的汽车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福根代理审判员  崔臻峰代理审判员  刘艳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缪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