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3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王才与陈百岁、包金英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陈百岁,包金英,陈芳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2200号原告:王才,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陈百岁,男,52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包金英,女,5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陈芳芳,女,26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王才与被告陈百岁、包金英、陈芳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佟照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百岁、包金英、陈芳芳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才负担。审判长潘少游代理审判员毛红春人民陪审员于德文二0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常慧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