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张春燕与宁夏诚信百元汽车违章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燕,宁夏诚信百元汽车违章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136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燕,女,汉族,1977年4月15日生,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诚信百元汽车违章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法定负责人李学刚,宁夏诚信百元汽车违章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大劳人仲裁字(2016)第46-2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诚信百元汽车违章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诚信百元汽车违章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368元(其中执行标的3318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