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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9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昶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潘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昶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潘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9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昶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292号林安汽车城展厅1号。法定代表人姚新胜。被执行人潘云锋,女,1980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栾川乡西河村。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河南昶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潘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9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8146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9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潘子龙执行员 杨增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