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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彭红梅与赵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红梅,赵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389号原告彭红梅,女。被告赵志芳,女。原告彭红梅诉被告赵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彭红梅承担。审判员  娜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