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彭红梅与赵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红梅,赵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389号原告彭红梅,女。被告赵志芳,女。原告彭红梅诉被告赵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彭红梅承担。审判员 娜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