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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莫志伟与张汛源、韦超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志伟,张汛源,韦超汉,侯德才,韦英耀,马年俊,汪建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2327号原告:莫志伟,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子桐,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汛源,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韦超汉,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侯德才,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韦英耀,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南彰,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年俊,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汪建平,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莫志伟与被告张汛源、韦超汉、侯德才、韦英耀、马年俊、汪建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莫志伟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7314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志伟负担。审判员  梁海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小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