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5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颖茹与王慧梅、陆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茹,王慧梅,陆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5844号原告:王颖茹,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福、叶绿君,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王慧梅,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陆彪,男,1970年5月8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颖茹与被告王慧梅、陆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颖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福、被告王慧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颖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慧梅向王颖茹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从2015年7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借款利息;2、王慧梅向王颖茹支付因追讨上述借款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暂计5000元;3、王慧梅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王慧梅与王颖茹系夫妻。2015年7月29日,王慧梅向王颖茹借款11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按月计付利息,借款于2015年8月29日归还,如未能及时归还,借款人每日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同时借款人全额赔偿出借人为追讨上述借款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借款应汇付至王慧梅开设于光大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同日,王颖茹将11万元借款汇入指定账户。借款发生至今,王慧梅未向王颖茹偿还借款本息,王慧梅须赔偿原告因追讨上述借款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王慧梅辩称,本案诉争借款属实,其确实于2015年7月29日向王颖茹借款11万元,至今本息分文未付。但该借款系其用于与他人合伙经营,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陆彪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颖茹与陆彪系夫妻关系。王慧梅于2015年7月29日向王颖茹借款11万元并出具《借款单》一份交由王颖茹收执,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按月支付,借��应于2015年8月29日归还,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如未能按期归还,王慧梅应每日向王颖茹支付借款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且应全额赔偿王颖茹因追讨借款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同时约定,如因借款发生纠纷应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日,王颖茹依约将11万元汇付至王慧梅开设于光大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借款发生至今,王颖茹分文未付。王颖茹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委托王文福律师、叶绿君实习律师作为代理人,支付律师费3500元。本院认为,王颖茹与王慧梅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有王颖茹提供的《借款单》、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清单为证,予以认定。现王颖茹要求王慧梅偿还借款11万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王颖茹于2015年7月29日将借款汇入《借款单》指定账户,借款发生至今,王慧梅分文未付,《借款单》约定借期内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则应按每日按借款总额千分之一计付违约金,现王颖茹自愿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王颖茹因本案支出律师费3500元,《借款单》约定王颖茹为诉争借款而支出的律师费由王慧梅承担,故王颖茹要求支付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的诉请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王慧梅辩称诉争借款系用于其与他人合伙,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系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该辩解不予支持。诉争借款发生在王慧梅与陆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债务应按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王颖茹要求陆彪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理合法,予以支持。陆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慧梅、陆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颖茹11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王慧梅、陆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颖茹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二、驳回王颖茹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王颖茹负担35元,由王慧梅、陆彪负担1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后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祥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静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