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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与孙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孙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419号原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东关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开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伟,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原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05元,减半收取1952.5元,由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光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子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