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24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昌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曙拒不履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昌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曙,杨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0524行审38号申请人昌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穆尚勇,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张曙,云南省昌宁县人。被申请人杨映花,云南省昌宁县人。申请人昌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13日以被申请人张曙、杨映花不履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昌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主体适格。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昌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昌卫计征字(2016)第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审 判 长 孙 斌审 判 员 于 文人民陪审员 杨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振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