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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法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刘敬会申请肇东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会,肇东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刘敬会,男,现住辽宁省兴城市。被执行人肇东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肇东市南十七道街。法定代表人崔玉洁。被执行人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华龙街。法定代表人王显德。刘敬会与肇东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肇商初字第585号,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6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肇东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敬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肇东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肇东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敬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肇东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敬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杏然审判员  潘立冬审判员  凌国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作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