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8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潘克燕与邓宽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克燕,邓宽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2510号原告潘克燕,女,汉族。被告邓宽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克燕诉被告邓宽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克燕于2016年10月14日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克燕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克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96元,依法减半收取1348元,由原告潘克燕负担。审判员 王国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