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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排立与李东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排立,李东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3民初613号原告张排立,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赵智兰,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红,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桂林市象山区。原告张排立诉被告李东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案。原告张排立以部分事实尚未查实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排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张排立负担,另99.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张排立。审 判 长 肖 敏审 判 员 邓 昱人民陪审员 秦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俊凯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