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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3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仝文贵与姚俊芝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仝文贵,姚俊芝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6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仝文贵,男,194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俊芝,女,195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上诉人仝文贵因与被上诉人姚俊芝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9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仝文贵称,上诉人在原审的起诉符合条件,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维权合同的双方为姚俊芝与河南先锋法律服务所,仝文贵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作为原告主体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仝文贵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仝文贵并非与姚俊芝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故其依据该合同提起诉讼属主体不适格。上诉人仝文贵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芳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