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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西驰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驰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催15号申请人:山西驰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山西驰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申请人山西驰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驰田商贸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驰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山西驰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文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