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西驰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驰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催15号申请人:山西驰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山西驰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申请人山西驰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驰田商贸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驰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山西驰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文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