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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6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振峰与高云、徐琦、高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峰,高云,马涛涛,高玉海,徐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6550号申请人:王振峰,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神木县。被申请人:高云,男,1988年6月出生,汉族,住神木县。被申请人:马涛涛,女,1989年10月出生,汉族,住神木县。被申请人:高玉海,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住神木县。被申请人:徐琦,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住神木县。申请人王振峰与被申请人高云、马涛涛、高玉海、徐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振峰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琦所有的位于神木县大柳塔镇后柳塔村X号房屋一套(产权号:X)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所有的陕X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裁判内容的执行,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琦所有的位于神木县大柳塔镇后柳塔村X号房屋一套(产权号:X)。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