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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执复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河北汉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邯郸陵园综合服务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冀鲁豫烈士陵园管理处,河北汉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邯郸陵园综合服务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复76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晋冀鲁豫烈士陵园管理处,住所地:邯郸市。负责人:李继升,该处主任。申请执行人:河北汉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水院北路甲23号。法定代表人:戴莉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陵园综合服务楼,住所地:邯郸市。法定代表人:张海燕。复议申请人晋冀鲁豫烈士陵园管理处(以下简称陵园管理处)不服邯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邯山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邯山法院查明,河北汉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正公司)与邯郸陵园综合服务楼(以下简称陵园服务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邯县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一、陵园服务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汉正公司借款本金55000元;二、陵园服务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汉正公司上述款项利息125372元……。因陵园服务楼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经汉正公司申请,该案由本院指令邯山法院执行。2016年4月13日,汉正公司以陵园管理处无偿接受陵园服务楼的财产为由,向邯山法院申请变更陵园管理处为被执行人。另查明,2010年1月8日陵园服务楼因未参加年检被邯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其主管部门为陵园管理处,现陵园服务楼由陵园管理处管理。邯山法院认为,陵园服务楼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歇业后,主管部门陵园管理处在未对陵园服务楼财产组织清算的情况下,无偿接受陵园服务楼房产、场地等财产,致使陵园服务楼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遂作出(2016)冀04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一、变更陵园管理处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陵园管理处应在接收财产范围内对汉正公司清偿债务55000元及利息125372元。三、陵园管理处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汉正公司履行。陵园管理处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执行依据并未判决陵园管理处承担任何偿还义务。2、陵园管理处不存在无偿接受被执行人陵园服务楼财物的客观事实。3、认定陵园管理处与陵园服务楼存在隶属的上下级关系,存在无偿接受楼房和场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汉正公司恶意通过执行程序侵害陵园管理处合法权利。综上,请求撤销(2016)冀04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案情同邯山法院查明案件情况一致。本院认为,陵园管理处作为陵园服务楼的主管部门,在陵园服务楼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理应对其财产组织清算而未依法清算并接受陵园服务楼的财产进行管理,故邯山法院裁定变更陵园管理处为被执行人并在接收财产范围内对汉正公司清偿债务并无不妥。陵园管理处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晋冀鲁豫烈士陵园管理处的复议申请,维持(2016)冀0402执异26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跃安代理审判员  徐 梅代理审判员  张树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