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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2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19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女,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甲医疗费10753.45元。二、被告王某乙于2016年8月1日前支付原告王某甲抚养费1093.50元,自2017年起至2029年止,于每年8月1日前支付王某甲抚养费437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9月1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2016年9月1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1846.9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525元及申请执行费78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