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李龙飞与伊川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飞,伊川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9行初32号原告李龙飞,男,199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伊川县。委托代理人李会灿,住址同上。特别授权。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商都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晓宁,局长。委托代理人沈祥飞,伊川县公安局白沙派出所民警,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武国梁,伊川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飞不服伊川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已被告以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龙飞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龙飞负担。审 判 长 姜军芳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人民陪审员 谢永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芳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