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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定威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定威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5刑初586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定威,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定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徒杰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定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定威于2016年2月10日19时许,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粤J×××××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往珠海市斗门区方向行驶,行至睦洲镇黄布第九村路段时,因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行人杨某好发生碰撞,致使杨某好倒地受伤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好系因颅脑损伤死亡。同日,被告人吴定威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为被告人吴定威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提出对被告人吴定威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考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定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证人张某1、张某2、吴某1、吴某2的证言,被告人吴定威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三轮汽车、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定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定威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上述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定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何志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宇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