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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5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宋娇娇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娇娇,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5050号原告:宋娇娇。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同凯,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笪鸿鹄。原告宋娇娇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宋娇娇于2016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娇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娇娇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宋娇娇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