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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14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徐静与孙雪芹、徐洪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静,孙雪芹,徐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4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静,1972年6月4日。被执行人孙雪芹。被执行人徐洪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静与被执行人孙雪芹、徐洪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任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雪芹、徐洪德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小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苏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