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瑞荣与陈宽峰、赵美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荣,陈宽峰,赵美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3874号原告:赵瑞荣。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秋,如东县民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宽峰。被告:赵美泉。原告赵瑞荣与被告陈宽峰、赵美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赵瑞荣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瑞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瑞荣撤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原告赵瑞荣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冒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