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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瑞荣与陈宽峰、赵美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荣,陈宽峰,赵美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3874号原告:赵瑞荣。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秋,如东县民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宽峰。被告:赵美泉。原告赵瑞荣与被告陈宽峰、赵美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赵瑞荣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瑞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瑞荣撤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原告赵瑞荣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冒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