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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5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杨保德与白晓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德,白晓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5402号原告杨保德。被告白晓晋,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德与被告白晓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保德负担。审判员  马变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