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5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杨保德与白晓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德,白晓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5402号原告杨保德。被告白晓晋,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德与被告白晓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保德负担。审判员 马变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