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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罗榆粮与刘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榆粮,刘芳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3民初1666号原告:罗榆粮(曾用名罗辉),男,200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法定代理人:罗进文,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系罗榆粮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里果,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刘芳,女,1986年12月15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罗榆粮与被告刘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罗榆粮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罗榆粮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审判员  唐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瞿 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