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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周美仁与欧义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仁,欧义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周美仁。被执行人欧义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美仁与被执行人欧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欧义元财产状况进行四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欧义元无房产所有权登记、无土地使用权登记、无车辆、无存款余额。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会莲审 判 员  黄培晟代理审判员  唐秀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