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9168号
原告:上海梵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竹亭路257弄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30636804U。
法定代表人:施玉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鸣,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熟市辛庄镇恩泽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长盛路20号2幢201,编号320581000201410090174。经营者:王友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梵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辛庄镇恩泽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梵元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辛庄镇恩泽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梵元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上海梵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云芬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席佳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