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与被执行人常杰、程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常杰,程琳,南京金脉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24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139号。负责人李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铮,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杰,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程琳,女,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南京金脉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A座2404室。法定代表人王俊。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与被执行人常杰、程琳、南京金脉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玄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常杰、程琳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XX室不动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石顺光执 行 员 汪礼兵执 行 员 周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清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