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9343号
原告:王威。
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宜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洁,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威与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孙丽艳独任审判,
书记员曹佳慧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威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威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威负担。
审判员 孙丽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