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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9343号

王威与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威,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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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9343号

原告:王威。

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宜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洁,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威与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孙丽艳独任审判,

书记员曹佳慧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威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威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威负担。

审判员  孙丽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