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友权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盐山县供电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权,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盐山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846号原告:李友权。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盐山县供电分公司。地址:盐山县东环路。法定代表人徐文清。原告李友权诉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盐山县供电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友权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友权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友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友权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艳 来自